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校实践教学与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实施意见,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核准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考试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八条学校名称及代码
    
    学校名称: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代码:10442。
    
    第九条学校地址
    
    临沂校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聚才六路。
    
    济南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5460号。
    
    第十条学校办学层次、类型:专科;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2023年普通专科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学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学校在山东省招生形式有夏季高考和春季高考,夏季高考为高考综合改革招生,春季高考为医学技术类、药学类和护理类等。
    
    第十三条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在录取阅档期间,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考生给予退档。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学生的实际身体状况调整专业,不能调整专业的予以清退,由教育主管部门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的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各招生专业不限外语语种,所有专业学生实施英语教学,小语种考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文化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男女比例:学校助产和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只招收女生,其他各专业录取时男女不限。
    
    第十七条录取方式: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八条录取批次:学校在山东省招生的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常规批;外省招生录取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我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
    
    1.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执行相关省市的规定,接受投档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山东省春季高考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时,优先录取所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若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待其余考生录取结束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各省市的规定接受投档并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对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根据各专业计划数和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在确定录取专业时,优先录取所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当有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待其余考生录取结束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3.我校分临沂校区和济南校区,两校区相同专业的专业代码不同,录取时作为两个不同专业对待。
    
    第二十一条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考生录取后,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我校投放计划的各省(市)招生考试院网站。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学校付费)。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新生持2023年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复查,通过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
    
    第二十六条根据山东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调整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省内新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鲁公通[2017]109号)要求,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省内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以录取专业为准,原则上不再作专业调整。若涉及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可进入教育部学历查询系统——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
    
    第三十一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和针灸推拿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护理和助产等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护士资格考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其他医学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可报考相关类别的职业资格考试(均有工作年限要求)。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毕业生可根据当年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政策规定,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录取后进入本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护理、助产、药学和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在校生可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学历。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委托社会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与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
    
    临沂校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聚才六路 邮编:276000
    
    网址:http://www.sdmc.edu.cn
    
    招生专用QQ号:3134613610QQ群号:263382180
    
    电子邮箱:sdyzzb@sdmc.edu.cn
    
    咨询电话:0539-8016931
    
    传真:0539-8212665
    
    济南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5460号 邮编:250002
    
    网址:http://www.sdmcjn.edu.cn
    
    招生专用QQ号:937010898 QQ群号:242138441
    
    电子邮箱:sd6305777@163.com
    
    咨询电话:0531-86305777 86305778
    
    传真(自动):0531-86305577 86305777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